来源:星空体育WWF 发布时间:2025-05-07 0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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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组先简单听取企业汇报,主要汇报公司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风险点,管控措施和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而后开展现场检查。
4.油气回收装置与罐区、鹤位管,办公楼与7号8号罐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企业称已停用但管道未断开);
5.检查一张动火票,作业点位表述不清,特级动火分析时间间隔不符合2小时要求(3小时)。
建议两条:1.操作规程等制度文件较随意,不成体系;2.三方人员培训应加强。
根据2025年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明查暗访的最新动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历年检查重点及政策导向,根据过往经验总结,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明查暗访的主要检查清单通常涵盖以下20项内容:
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明查暗访的主要检查清单通常涵盖以下20项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事故报告与处理,现场安全管理,外包和协作单位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历史问题整改闭环,智能化与标准化建设,群众参与与举报机制,复工复产安全情况,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整治与基层减负等”(不限于)。此外,根据具体的检查任务和背景,还可能涉及别的方面的内容,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消防安全管理等。总之,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明查暗访的主要检查清单旨在全面评估企业和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确保其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统筹发展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地方政府和企业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在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审批项目等过程中,是否最大限度地考虑安全因素,有无因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的情况。
2.前期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情况:检查以往考核巡查、日常监管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是否建立了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时限,是否对整改效果进行了复查验收。
3.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情况:查看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包括安全理念提升、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规划制定、安全法治建设等方面。
4.安全生产有关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了解各地对国家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推进情况,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工作的开展进度和实际效果。
5.重点行业领域 “一件事” 全链条整治实施情况:针对城镇燃气、电瓶车等重点行业领域,检查是不是从生产、流通、使用等全链条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
6.公共安全领域风险防控情况:关注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公共设施、自然灾害易发区等公共安全领域的风险排查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如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应急预案是否完善等。
7.高危行业领域复工复产安全情况:检查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措施,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是不是到位,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是不是满足要求。
8.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级领导干部、部门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清晰,是不是真的存在责任推诿现象。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动火作业审批等制度,政府部门对企业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是否到位。
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了解企业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做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内容是否全面,包括法律和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员工是不是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政府部门对企业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是否有效。
11.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考核企业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设施建设、设备维护、员工素质培训等方面,是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政府部门对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是否有力。
1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进行整改,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政府部门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是否到位。
13.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查看企业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评估和登记,是否制定了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建立了监控体系,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政府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是否严格。
14.劳动防护管理情况:考核企业是否为员工提供了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做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和评价。
15.事故报告与处理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是否落实了事故整改措施,是否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对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监管是否到位。
16.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查看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明显,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不是真的存在 “三违” 行为,现场的物料堆放、安全通道等是不是满足要求。
17.外包和协作单位管理情况:考核企业对外包和协作单位的资质审核、安全管理协议签订、安全培训和现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是不是到位,是否将外包和协作单位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政府部门对企业外包管理的监管是否有针对性。
18.应急管理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是否配备齐全,政府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备案、演练的监督以及应急资源的统筹协调等工作是否到位。
19.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情况:了解企业是否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如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政府部门在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指导是否有力。
20.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考核企业是否注重安全文化建设,是否通过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宣传安全知识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依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定种类设备和矿山井下特定种类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难以处理的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别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出现重大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释义】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很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很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很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很严重的;